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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程款谁来保障? 我方为安庆市S241长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实际劳务清包队伍,于2019年7月与该项目实际分包人王诗福、王亦常签署相关劳务服务协议。合同所约定的我方承揽事宜已完工状态,但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计量款确认及劳务分包工程计量款项自补充协议签订以来,截至当前为止尚未得到确认及支付,我方自2019年9月份起就通过正常渠道向对方提出了计量结算请求,但项目部方始终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过程中,我方人员及财产设备遭受到以王诗福、为首人员的威胁及恐吓,并在事态发展过程中王诗福为首人员逐步将阻扰我方行使正当权益升级为人身暴力侵害、私人财务暴力破坏等恶性事件(执勤民警有录音及笔录)。截至2020年1月7日,我方合同款项依旧未得到落实。由此走上漫漫要款道路:1、事情背景我方代表自2019年7月与王姓人员签订S241长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的上部结构及下部结构劳务协议。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发包人在无任何桥梁建设经验的前提下,任意插手我方工程管理,并以提高队伍收入的名义,私下与我方工人队伍班组康卓强等达成口头协议,以达到降低清包服务费目的,从而造成我方对施工班组的管理失控。我方秉持优先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工的态度,主动增加成本,加强现场管理人员、更换施工队伍。但因事发仓促,梁场施工队伍人员组织较为缓慢。在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河大桥项目经理办协调下,与对方进行沟通。秉持项目顺利竣工、完工的第一原则,我方坚持完成下部结构的施工,另一方面保留预制梁场我方所有施工设备交予对方自组队伍使用,并于2019年8月达成相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主要约定(含我方持录音证据部分)。1、梁场已完成的部分箱梁修补或报废均由王诗福方自行承担、解决,与我方无关。2、我方箱梁计量承包价中,扣除12000元/片;4700元/片(合计16700元/片)箱梁预制、架设成本后,即为我方实际收益,后续箱梁预制过程中的成本上升、损耗等任何问题与我方无关。3、我方单独计价部分付款,按照原合同正常执行。4、我方现场龙门吊等设备于2019年11月15开始,以租赁形式交由王诗福、王亦常自建班组使用。按月5万/套收取服务费用(含维修、管理人员成本),费用收取模式为先付款后使用原则。协议执行期内,我方现场人员积极配合项目施工,为项目有序进行奠定基础。2、阶段:结算时间王姓老板作为协议履行的主体方之一,却未能尽到协议约定的义务。自2019年9月起,我方多次提交计量结算单据、多次口头提醒对方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对方均以计量人员不在、经费不足等理由予以拖延、拒绝。我方为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始终保持克制及理性沟通,在对方未履约前提下未采取任何中止我方协议约定的服务义务。2019年11月09日,我方合同签署人所全权委托的代理人现场与王姓老板沟通该事项,依旧遭到对方蛮横无理对待。因此,迫于无奈,我方于2019年11月09日按照《合同法》规定,正式向对方发出中止服务告知函件,并于当日停止我方现场所有设备的运作。期间,对方以沟通名义让我方恢复设备使用,我方考虑项目进度,一度现场恢复了各个班组的设备使用。但旋即,对方立即反悔,对我方提出的合同约定的确认施工计量清单要求予以拒绝。因此,我方只能再度停止的所有的设备服务。过程中,王姓老板对我方交涉该事宜的委托人员、我方现场设备资产发出人身侵害、资产破坏等威胁(有现场协调人员徐警官录音为证),对我方合法要求及现场公安人员正当调解视之无物,并在警务人员约定双方的协调截止日2019年11月13日晚8点,依旧拒绝与我方现场代表人员葛女士进行正面接触。14日下午4点,我方在久等无望的条件下,被动地采取了临时中止设备服务事宜,而我方现场人员葛天舒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遭到了以王姓老板为首人员的人身暴力侵害及私人财务破坏等恶性对待(有警察及医院相关证明)。再度出于不影响项目工程进度的目的,并在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安庆S241长河大桥危桥改造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员的协调下,我方与对方于2019年11月16日正式进行工程结算沟通。在经历我方5小时等待、8小时的漫长沟通后,双对56片已做箱梁、下部结构的工程量、价进行核算及确认。并对项目部扣除我方款项事宜作出核算,总计扣款为63万(含人工支出),双方签署了相关的结算协议书及结算单。3、阶段:最终结账2019年11月20日起,我方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文件,提出结款要求,但考虑到对方财务较为紧张,给出了相应的宽容期限。12月12日,整体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任务)结束,我方再次根据协议提出结算,依旧未得到正面回应。12月20日,我方人员到项目现场与项目部进行了结款沟通,但被项目部人员以我方内部关系未理顺为由,遭到拒绝。2020年1月5日,我方按照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