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者在洪荒
村干部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该如何处理 村委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委会及其成员经由村民选举产生,权力来源于村民,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是村委会及其成员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如果村委会及其成员违背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的原则,擅自作出违背村民意愿的重大决定并已经付诸实施,村民有权拒绝,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进一步规范村委会成员的履职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曾于2000年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村委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也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纳入了监察机关监察的范围。村委会及其成员构成违纪的还应当给子党纪政纪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受侵害的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诉,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后责令改正。 总之,村民自治不是村干部自治,村委会及其成员的一切履职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都必须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要求,都必须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相一致。如果出现了不恰当的行为,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程序,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