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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重庆铜梁农商行百万违规贷款被判抵押担保人偿还? 大华时报网重庆讯(记者熊宇周华元莉)在老百姓心中银行的贷款业务有着严格的审批和监督程序,法院对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还款责任也有更严格的审查程序。然而重庆铜梁农村商业银行却蹊跷的出现了一件错误发放百万元改变担保用途的借款,因借款人逾期担保人又被铜梁区人民法院蹊跷的判决担保人偿还借款被执行。担保当事人向重庆银保监局和铜梁区人民法院分别提出了异议,银保监局回复一会是贷款用途笔误,一会是贷款存在瑕疵错误,而法院却一直未停止担保人财产的执行,司法的公正性再次受到了质疑。为此,记者根据当事人的投诉对该案展开了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蹊跷的贷款蹊跷的判决2016年1月19日骆勇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铜梁支行石鱼分理处申请一年期住房装修贷款100万元,曾令智、甘元惠、黄成勇、周安玉(抵押担保人)、新艺苗圃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为骆勇)三方共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贷款金额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用途为住房装修,借款人授权银行将该款打入借款方交易对方即装修公司账户上,《个人贷款合同》还约定,保证人同意为本合同项下乙方骆勇所欠甲方银行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本合同债务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银行还要求曾令智等人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一年。2016年1月22日该笔贷款打入借款人骆勇的账户上,借款用途在抵押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却变为了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也未按合同的约定打入住房装修公司账户上。2019年3月5日银行向骆勇提起了还款的诉讼请求,追究抵押担保人和保证人的担保责任。2019年4月18日,铜梁区人民法院却根据上述事实作出了(2019)渝015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判决骆勇负责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147万元,铜梁区新艺苗圃场在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曾令智、甘元惠、黄成勇、周安玉(抵押担保人)三户人的三套住房进行变卖、拍卖偿还贷款。2020年11月30法院在未通知三个当事人的情况下,在网上对三户当事人的唯一住房进行了拍卖,法院已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强制进行搬迁。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法院判决抵押担保人偿还贷款的判决书) 贷款的合法性和司法判决的公正性被质疑当事人黄先生告诉记者,借款发生后不是银行起诉我们一直都不知道该借款一直未还,通过诉讼才了解到银行根本没有按照银行的贷款规则和发放程序合法合规的发放贷款。重庆合川银保监分局已对该银行的违规改变担保用途发放贷款的行为作出了有瑕疵的认定。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是银行违规改变担保用途进行发放贷款造成的。为什么要由我们几个抵押担保人来承担责任呢?《担保法司法解释》也明文规定了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担保用途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而且《个人借款合同》上也明确了我们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为两年,到2019年1月22日就明显已经过期。即便法院判了,我们也认为是判决不公的。我们多次向法院提交了信访材料和再审申请,直到目前几个月了也没有收到回复。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向涉事的铜梁区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走访了解。该行综合部李主任介绍,贷款用途和发放用途不一致的情况,重庆合川银保监分局已经作出了认定,铜梁农商行会依照规定对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作出处理。至于担保人房屋被法院拍卖,是银行依照法院判决执行的,要改变这样的结局,只有法院改判才行。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重庆合川银保监分局一份答复是笔误,一份答复是瑕疵的回复) 对于该案存在错误判决和执行的质疑,2021年3月1日记者以短信的形式向铜梁区院张俊文院长进行了短信沟通。张院长短信回复已将此情况向其他院领导进行了交办。而十日后具体承办何庭长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院长发现该案有错误的,也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而该案当事人有一方是单位的,也可由上级法院来决定是否再审。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图片来自天涯APP(银行向法院提供《贷款合同》为住房装修用途和抵押合同的证据)图片来自天涯APP(银行向法院提供的百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发放证据)对于此情况,周先生则告诉记者:三个月前铜梁区法院执行局开始强制执行,就银监局的信访回复意见作为依据向法院信访室提出了对该案信访投诉,但法院至今也没作出信访回复。拍卖前也未告知我们几个当事人可以参加自己房屋的拍卖,拍卖成功后才知道自己的房屋被卖掉了。借款人骆勇还存在其他财产的状况下,为什么法院优先执行我们担保人的财产呢?这也是我们抵押担保人不能够接受的。这样的判决结果,让我们严重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律师说法:贷款存在改变担保用途应无效 对此案件,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雷先恩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民事判决判列,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应认定担保无效。图片来自天涯APP(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变贷款用途担保无效的截屏判例) 在发稿前,投诉人黄先生还告诉记者:重审和信访材料已分别交给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和铜梁区法院,但现在三个月了一直都没有回复是否受理。难道法律规定的诉讼立案时效以及信访的回复时效都是针对老百姓有效吗?铜梁区正在打造创建法治环境示范区,这样一个小小的案件都不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和执行,法治环境就是这样创建的吗?难道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是一句空话? 截止发稿前,记者也没有得到铜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是如何的处理回复。该案当事人也没有收到重庆一中院的立案回执或者是信访回复。 本报网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发回最新的报道。每一个案件公正的判决,才能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