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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法官王学军为何周末逼债? 就是在上周末,鄂尔多斯市法院法官王学军,逼迫一起民事案件当事人给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还债,称必须给内蒙古艺森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万本金,免除16万利息。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了内蒙古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而刘雄称并未在内蒙古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贷款是该信用联社内部人冒名贷款。证据显示,贷款合同上刘雄夫妻双方并未签字。据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部部长王科介绍,农民贷款必须本人夫妻双方签字,借据夫妻双方签字才可以发放贷款,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代签也可以,但夫妻双方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家庭,能从信用社贷到二十万吗?而且按常理,农民去信用社贷款,首先要审核贷款能力,通过后,夫妻双方必须在合同上签字按指纹,在借据上签字按指纹,才会放款。而另据了解以及从裁判文书网查询,达拉特旗农村信用联社在过去几年贷款秩序混乱,发生众多内部人冒名贷款案件,但达拉特旗农村信用联社并未报警处理,而是包庇违法犯罪,该信用社领导为何包庇犯罪?不仅如此,还把内部人违法犯罪行为转嫁到被冒名村名头上,这样既包庇了内部人冒名贷款的违法犯罪事实,也有村民为此而承担民事赔钱责任。另据了解,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靳波,是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讨债的代理人,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诉讼非常便利,想起诉就起诉,不想起诉就撤诉,从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多起撤诉案例,即使胜诉的案例中,也有所谓的农民贷款人仅夫妻双方中一人签字,如果这样都能贷到款,那么给我们达拉特旗农民贷上一万亿如何,就按判决书显示的贷款程序?而被告提起反诉,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则不允许,也不给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庭法官称答辩就可以了,答辩和反诉是一回事吗?刘雄作为被告一案中,靳波是代理律师,主审法官为焦志忠。焦志忠为了证明合同非本人签字,银行也可以放款,主动到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貌似被询问人为王科,判决书显示,意思是贷款合同本人不签字也可以发放贷款,而王科否认判决书表述的说法。按常识,凡有贷款经历的人,夫妻双方哪一方不在必须的手续上签字,信用社或者银行,可能给你发放贷款吗?这么简单的常识,焦志忠作为资深法官,能不懂?而主动收集对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证据,其真实目的是什么?而鄂尔多斯市法院法官王学军,周末替内蒙古艺森投资有限公司逼债,又是为什么?表面看,王学军为刘雄免除了利息,但是,本人并未贷款也没有享受贷款,为何要还二十万本金?法官调解也是基于对案情的查明。贷款纠纷这么简单的案件,你说被告贷款,拿出被告贷款的手续证据不就可以了?而合同系伪造,被告夫妻都没有签字,这怎么能把贷款算到被告头上?况且伪造的合同上是夫妻双方签字,为何被告从最初的夫妻双方两个,很快变成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