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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分局于福江与多名民警非法拘留给法院承担保护伞 控告控告人:王振玲,女,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唐人中心8号楼二单元2302门:身份证23232819650616354X,被控告:大庆市萨尔图分局。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区分局民警:于福江、于振涛、周国东、吕振华等四人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王振玲的权利,给我定寻衅滋事罪,非法上访拘留10天、在2018年3月6号我去北京高法立案,刚下火车,就被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周立新和几个截访的把我带到宾馆拘禁两天放人看着,后来用两个民警把我看着送回大庆萨尔图区分局,民警于福江审讯我时,逼迫我承认是去北京闹事非访,我按事实说于福江不按事实写,民警于福江扭曲事实把我送拘留所10天,还多收我200元体检费用,看守所各项检查费是400元,于福江跟我的家人要600元也不给我开拘留理由的手续,公安局民警于福江,其意图在没有任何现场证据的前提下对上访人我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当地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本就是违法的!于福江、于振涛,他们给法院成当保护伞。所以当地公安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给我造成伤害,请求公安部明查,还我尊严和损失,公安局是执法部门,藐视国家法律,欺压百姓天理难容,他们执法犯法,做出刑事犯罪行为。请求公安部门依法处治民警于福江、于振涛、周国东,吕振华。诉求于福江以及参与人绳之于法,得到相应处罚。此致中央公安部控告人:手机号码135045996给法院承当保护伞帮助法院作恶多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