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边摸边揉边做视频
请求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申请人郑惠良因诉陆志辉、陆国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甬余低民初字第4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民一终字第363号民事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民申字2666民事裁定书,本案釆信的主要证据是伪造、严重违法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涉嫌涉黑涉恶行为、而且具有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在2015年12月25日,邮政编码:1094748167512,2016年4月17日,邮政编码:1019138663818,申请人郑惠良分别二次,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至今怠于行使其职权。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行)甬检民(行)监【2016】33020000027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抗诉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转送到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依法办理的抗诉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院依法对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不予受理”的决定进行监督。 申请人郑惠良寻求司法公正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不受理申请人的抗诉申请,未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违法。